程序开发求职招聘微信群 http://cgia.cn/news/chanye/1662192.html来源:蓝鲸财经“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x分钟看完一部电视剧”,近年来短视频平台上影视解说类、剪辑类的账号越来越多,这类账号游走于各大自媒体平台之间,通过剪辑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不断吸引流量,最终实现流量变现。然而此类账号在搬运影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时是否侵权?视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方又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呢?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纯音频B站被判帮助侵权:赔偿6.5万元近日,因用户在B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元和合理开支元。此案判决一出引发了网友对版权问题热议,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案的具有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涉案音频是否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其二,作为平台方的B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针对问题一,在判决中法院表示,无论是伴音还是画面都是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载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本案中的完整音频迎合了当下网络用户获取涉案电影的多元化需求,构成对电影作品作品伴音加画面的传统传播形式的实质性替代,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构成侵权。针对问题二,法院认为B站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尤其针对“影视剪辑”这种存在极大侵权风险的分类设置,更应施以足够的注意义务。B站应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构成帮助侵权。依附短视频平台“影视搬运工”野蛮生长近年来,人们碎片化的观剧时间以及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加速了短视频平台的崛起,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影视解说类、剪辑类账号逐渐兴起,此类账号遍布B站、快手等平台。据不完全统计,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剪辑类影视自媒体数量多达上千个。以某短视频平台为例,单单在平台内搜索“剪辑”一词所出现的自媒体账号便有多个。其中,影视类自媒体大号的粉丝均在百万以上,获赞数上千万均是常态,在“剪辑”一词的搜索下,粉丝最低的也在10w以上。此类账号所发布的内容多以搬运、剪辑影视作品,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为主。由此可见,在平台流量红利的加持下,“影视搬运工”们颇受用户欢迎。记者查询发现,在平台中影视剪辑类自媒体已然形成一套自己的传播法则,创作者以剪辑、解说、重新配乐等多重方式对影视作品进行搬运。涉及的作品类型更是层出不穷,热门、冷门、猎奇、狗血、八卦、低俗……但凡影视片段内具有“爆点”内容的作品均是搬运的对象。更有创作者为吸引流量,将重新创作的影视作品分成三段以续集的形式发布,用户在看完一段未完结的作品后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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